以前速食店的櫃檯展示窗總是放滿著各式新奇又有趣的玩具,深深吸引著大小朋友的目光,
許多民眾更是會為了收集喜愛的卡通角色而購買餐點,
美味的食物搭配好玩的玩具,相信一定是很多人的童年回憶之一,
但漸漸地這樣的景象在現今卻看不到了,究竟是什麼原因讓速食業者不再贈送玩具了呢?
自103年11月20日衛福部發布了一條法規《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》,
為了讓兒童有更健康的飲食習慣和防止攝取過多熱量造成肥胖,
衛福部公告105年1月1日起,禁止用玩具促銷高油、高鹽、高糖的食品,
同時訂定不適合兒童食用的食品脂肪、飽和脂肪、添加糖及鈉的標準,
也不得在特定時段播出零食、糖果、飲料等廣告去吸引兒童購買,
此法頒布衝擊了不少知名速食業者及零食、飲料的廠商。
不適合兒童食用的食品:
本辦法所稱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,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不適合未滿十二歲兒童長期食用之零食、糖果、飲料、冰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所供應之食品:
一、脂肪所占熱量為總熱量30%以上。
二、飽和脂肪所占熱量為總熱量10%以上。
三、鈉含量每份400毫克以上。
四、額外添加糖所占熱量為總熱量10%以上。
不符合上述法規的食品不得有以下行為
一、17:00至21:00,於兒童頻道刊播廣告。
二、以可取代正餐飲食之表示或表徵為廣告。
三、對兒童以贈送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為促銷。
違反法規的相關罰則
從105年1月起,違反辦法者未能限期改正,將可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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